一、全國自主管理A-1至A-5不透光率法規標準:
自主管理A-1至A-5換算標準 |
等級 |
污染度(%) |
不透光率(m-1) |
馬力比 |
A-1 |
10
|
0.3 |
50% |
A-2 |
15
|
0.5 |
45% |
A-3 |
20
|
0.6 |
A-4 |
25
|
0.8 |
A-5 |
30
|
1.0 |
二、僅執行不透光率檢測程序之罰鍰標準臨界值:
不透光率
光吸收係數單位
罰鍰標準建議
(單位:m-1) |
罰鍰金額按照法規標準倍數 |
期別 |
1倍 |
1.5倍 |
2倍 |
第1期 |
2.8 |
7.7 |
儀器偵測極限 |
第2期 |
1.6 |
4.6 |
儀器偵測極限 |
第3期 |
1.2 |
3.1 |
6.5 |
第4期 |
1.0 |
2.1 |
4.6 |
第5期 |
0.6 |
1.0 |
1.6 |
備註:1.本項不透光率罰鍰臨界值,係依日本SAE污染度換算為不透光率公式轉換結果。例如:污染度50%,換算不透光率為2.8m-1;污染度1.5倍之罰鍰標準臨界值為75%,換算不透光率為7.7m-1。
2.因此,若受測車輛於民國103年底以前出廠者,依新制程序(柴油汽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測方法及程序)檢測不合格者,不願執行舊制檢測程序(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者,則依上述罰鍰金額辦理罰鍰。
3.承第2項,以期別為第1期為例,若列管在案之小型車不透光率檢測結果為7.8m-1,車主接受此檢測結果且不願執行舊制程序者,則罰鍰金額為6,000元。
三、柴油車新制程序與舊制程序檢驗流程:

詳細內容請參考柴油汽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測方法及程序。
四、柴油車新制程序與舊制程序檢測報告備註事項:
(一)若「柴油汽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測方法及程序」檢測不合格時,應主動告知車主可要求以「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測試程序進行複測,並以其結果為最終測試結果,測試報告中應註明:「本車依「柴油汽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測方法及程序」進行黑煙檢測,檢測結果判定為不合格,經徵得台端同意,再依「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之煙度試驗規定辦理複測,且以此試驗結果為最終檢測結果。」
(二)若「柴油汽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測方法及程序」檢測不合格時,應主動告知車主可要求以「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進行複測,若車主不願意執行複測,測試報告中應註明:「本車依「柴油汽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測方法及程序」進行黑煙檢測,檢測結果判定為不合格,且台端同意接受此檢測不合格結果,不再要求依「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之煙度試驗規定辦理複測。」
(三)若屬104年1月1日以後出廠之新五期車輛,「柴油汽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測方法及程序」為其唯一標準檢測方法,故檢測結果即為處分依據,測試報告中應註明:「104年1月1日起出廠車輛,採不透光率(m-1)之測定方法,依「柴油汽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測方法及程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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