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布本府辦理之「新竹縣空氣品質淨區劃定計劃」。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新竹縣政府為提升本縣轄內之整體空氣品質,規劃新竹科學園區及內灣風景區為空氣品質淨區,針對出入柴油車輛加強稽查取締。
二、新竹科學園區空氣品質淨區管制範圍涵蓋範圍:新竹縣市﹝以科技部公布範圍為主﹞,如圖1所示;內灣風景區空氣品質淨化區管制範圍:120縣道與永豐橋交界至120縣道與內灣橋之間區域,如圖2所示。
三、空氣品質淨區交通工具管理規定如下:
(一)檢查車種:柴油大、小客貨車。
(二)檢查作法:
1、密集實施使用中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
2、執行目測、目視或遙測使用中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
3、執行使用中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車牌辨識作業。
四、符合下列規定之車輛不適用前項特定區域路段管制規定:
(一)已主動參加各縣市環保局自主管理並取得自主管理標章者。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輛,如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殘障用特製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遺體接運車)等或其他經新竹縣政府同意之車輛。
五、新竹縣環保局不定期於空氣品質淨區,加強稽查、通知檢驗並針對未取得自主管理標章車輛以儀器進行檢測作業。
六、行駛於空氣品質淨區之機動車輛,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0條及第42條規定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裁處。
圖一:新竹科學園區空氣品質淨區管制範圍
圖二;內灣風景區空氣品質淨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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