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
1.申請補助相關事宜,請洽各地方環境保護局。
2.補助辦法請依 106.08.16環署空字第1060062768號 令為主。
3.各縣市環保機關核可之回收、處理商查詢。
第一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老舊大型柴油車,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出廠,以柴油為燃料,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所稱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及大型特種車。
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自本辦法施行日起完成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之老舊大型柴油車車主。但不包括政府機關。
第四條 申請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之補助對象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件六)及領據(附件七)。
二、回收或報廢當年度未逾有效期限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說明: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四、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車主存查聯)及公路監理機關核發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報廢)影本。
五、申請補助切結書(附件八)。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文件後,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 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申請補助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 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經駁回者,不再受理 其申請。
說明:考量車輛辦理報廢及回收程序簡單,完成報廢及回收後所取得證明文件內容 錯誤機率極低,惟為求審慎,仍給予申請人三十日補正資料之機會,若未能於期限 內補正相關文件,則其申報資料真實性恐有疑義,應予駁回且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五條
補助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止,申請補助者提出申請規定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前提出申請,適用附表基準一補助金額。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前提出申請,適用 附表基準二補助金額,逾期不予補助。
相關表單
(一)申請表
(二)領據
(三)切結書
(四)補助款核撥聲明書
申請表單範例
大型柴油車車種行照對照表
問答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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