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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圖示

修正自主管理標章之申請核發標準

 

107.05.21

 

依據環保署107516日環署空字第1070037870號函,即日起自主管理標章之申請核發標準,修正為下列

級別

不透光率

馬力比

第一級

0.2m-1

65%

第二級

0.6m-1

60%

第三級

1.0m-1

55%

標準:

標章發放有效期限說明如下:

期別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未加裝濾煙器)

第三期(有加裝濾煙器)

第四期

第五期

標章期限

1071231日止

1年有效期限

備註:

1.    出廠一年內之新車核發第二級標章。

2.   配合淘汰第一、二期或三期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可憑履約期限6個月內之採購契約,若馬力比未達55%或煙度未低於1.0m-1者,核發第三級標章。

3.加裝濾煙器之三期大型柴油車,車況符合原廠規範(持證明)馬力比因自然劣化致未達55%者,依不透光率檢測結果核發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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